晋城市建筑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为加强本市建筑行业协会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企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市建筑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晋城市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由全市建筑行业相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企业中介等单位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资深专业人士除外),按照协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向常务理事报告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配合推动行业发展改革,应对建筑行业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充分发挥多领域、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政府和企业决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章 机构构成
第四条、专家委设主任1名,一般由市建协理事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专家委按照工作需要,组建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建筑企业管理委员会等三个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每个分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委会主任原则上由专家委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分委会设联络人,由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专家委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路径工作中,开展战略性、前瞻性调查研究,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路径和策略中,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调研建筑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就项目工程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信用评价、评审服务,为有关建筑行业企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本市工程建设科技成果鉴定,房屋技术鉴定提供各类技术培训,开展质量****咨询和技术论证,组织调研推进新技术应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4、参与对本市工程质量、****生产检查、评价、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按照市建协的工作部署,完成有关行业咨询服务和课题调研;
6、承担市建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专家委委员聘任条件和程序
1、聘任条件原则上从协会专家库中持有《协会聘任书》的专家中选用;
2、聘任程序:被选入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3、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建协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专家委委员每届期3~5年,聘期原则上与市建协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年度考核,应每年认真填报上年度承担或参与专家委工作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员续聘或解聘的参考依据,并对工作****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专家委委员的解聘专家委委员有以下情况的,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报市建协核准后予以解聘: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2、拒绝承担相关义务的;
3、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的;
4、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享有使用专家委委员名义;
2、向市建协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优先参加市建协组织的国内外相关交流活动;
4、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
第十三条、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1、积极参与专家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专家委交付的工作任务;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家委的有关资料、成果对外发布;
3、以专家委委员名义出席公开活动,并代表行业发表意见的,需向市建协提前报备;
4、专家委委员组织或参与活动时,未经专家委许可,该活动不得使用专家委名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专家委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研究和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委会研究同意于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各分委会实行分委会主任负责制。各分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活动,专家委主任、副主任可参加各分委会活动。
第十六条、专家委年度工作计划由专家委与市建协秘书处共同制定。根据工作内容,采取调研,讨论和审议等方式开展工作,需审议的事项按少数顺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各分委会应每年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后,会同秘书处报市建协批准。各分委会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分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成果由专家委提交市建协。
第十八条、各会员单位应为专家委组成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专家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建协全年活动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专家委委员待遇:实施专家补贴制和奖励制,专家委委员在完成市建协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工作经费管理要执行市有关部门管理规定,并接受市建协监事处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