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晋城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晋城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nch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属行业协会,由在晋城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企业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审批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合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开创新时代晋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晋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月星商业广场西门入口A区9栋一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着力践行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认真宣贯和执行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创优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强化内部机制体制改革、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环保意识,强化绿色施工,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个人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正当权益争取法律支持和援助,帮助企业在生产中排忧解难;

(七)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充分收集和整理国内外****行业动态、****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文献资料、市场信息并向行业传递。大力推广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晋城市建筑业企业发展,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

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或由在晋城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各类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等;

(五)个人会员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职能部门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
  (七)获得本协会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上届协会《财务管理及会费收支管理制度》规定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五)配合和支持本协会开展工作,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人品端正、胸襟开阔、乐于奉献、热爱协会事业、热心协会工作,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

(三)具备****的协作精神,团队管理水平,对外交流特长和资源统筹能力;

(四)年富力强、精力充沛、敢担当、善作为,并获得本行业企业以上荣誉奖者应优先;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适应工作岗位的身体条件,****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任职年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3年,**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本协会会长担任。履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也可有会长从常务副会长成员中委托,提名他人作为代理法人代表,但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名本协会领导层任免名单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设立监事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一)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 监事任期为3年,**长不超过两届;

(三) 监事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监事的职责:

1、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执行。

3、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表决通过的程序、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4、监督理事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5、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行规行约、诚信守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审、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要符合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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